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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论文发表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6-11 | 阅读次数:

各单位:

2020年2月17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 “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 号)。通知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 2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等。考虑近期学生毕业离校的实际和学校调研制定有关办法的滞后性,现就论文发表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以前的论文发表费(以发票时间为准),按惯例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

1. 发票(或打印的电子发票);

2. 银行汇款单或VISA银行付款信息;

3. 外文期刊还需论文接收函;

4. 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供学院(系、所)教授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主任签名、单位盖章)。

二、2020年9月1日(含)之后的论文发表费报销将按新制度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计划财务处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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