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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职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10-03-04 | 阅读次数:

 各相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精神,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校职工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请在2010年3月31日前到杨凌地税局申报大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计财处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到计财处网站工资查询中获取,年终津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在所在单位或计财处薪金科查询获取。
    非计财处代扣代缴的其他所得请自行前往杨凌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校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如果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杨凌地税局申报大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请写委托书委托计财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书必须写明年度内各类所得金额,非计财处代扣代缴的其他所得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附完税证原件,未交个人所得税请带税款,由计财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缴纳事宜。
  薪金科联系人:曹方    余振华
  薪金科电话:87082564

 

                                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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