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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4-06 | 阅读次数:

  

人文〔2017〕4号

   

各系(所、中心)、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建立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本科招生宣传工作有效开展,营造全员招生宣传的工作氛围,特制定《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经2017年3月2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7年3月31日

 

     

  第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建立学院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招生宣传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宣传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系(所)全力配合、教师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专门负责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系(所、办公室)主任、学工秘书担任小组成员。

  第四条 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年度招生宣传工作目标;策划年度招生工作宣传方案;制定招生宣传工作有关制度。

  (二)定期召开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组织动员教师参加本科招生宣传工作;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注重专业宣传,组建专家库,打造专业微视频。

  (四)通过中学校长联谊会,优秀学子回访母校,深入中学开展座谈会、推介会等形式加强与中学联系。

  第五条 实行院领导联系片区制度。将所负责的省份划分区域,每个院领导联系一个片区,院领导每年赴联系片区中学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实行教师全员参与制度。各系(所)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打造有特色的专业宣传,增强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度;动员并组织教师深入地市中学通过科普知识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宣传会等多种形式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其中副高级职称及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本系(所、中心)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总人数的60%。

  第七条 实行优秀学子回访母校制度。积极组织在校优秀大学生利用寒假返乡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第八条 招生宣传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一)外出参加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二)科普知识讲座除学校给予的补助之外,学院再按照300元/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教职工参加本科招生宣传工作按照学院公益活动对待,其参加次数按实际在外进行招生宣传工作的天数予以计算。

  (四)学院如若获得当年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奖励,坚持“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原则,其奖励范围和标准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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