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办公室: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院环境,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经2018年11月15日第17次党政联席会议商议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8年11月27日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院环境,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 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校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出相关要求和指导,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的规程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消防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门窗。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发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章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符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安全用电实施细则和相关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对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定期对电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不得随意改装、拆修电气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裸露电线头;并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和设施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者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总开关。
第十六条 一旦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携带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仪器损坏应按原价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随意拆卸与改装仪器设备。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员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应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归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党政综合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