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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实验室管理规定总则

发布日期: 2019-06-2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    发稿人: 

 

专业操守规定

第一条  热爱专业,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专业伦理,树立正确的专业价值观和专业献身精神;

 

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实验室由学院统-管理,供学院教师教学、科研使用;

第五条  实验室设兼职实验员一名,负责实验室及相关设备与软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原则上只供本学院教师进行教学,如其他人有使用要求,须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使用实验室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保持实验室安全、整洁。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的空调、电源、计算机等各种设备都应由专人安装、维修、管理,安装和试用应规范化,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严禁非维修人员维修;

第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第十条  如遇重大事故,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安全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  注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守则;

第十二条  非实验室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领入本实验室,如外部人员需参观,或者使用本室设备等,需报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再提前预约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办公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钥匙,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实验完毕后检查实验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教师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和课程设置要求,根据教学进度,开设实验课程,安排实验计划;

第十六条  教师在使用实验室前,应在学期开始向系所提出申请,确定大致使用时间;确定后的实验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实行过程中,如需调、停、加课,教师应提前填写申请表,并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二周向实验室预约,由学院统一安排,确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教师应进行登记,并负责组织学生签名;

第二十条  教师应提前进入实验室,检查实验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教师负责检查设备状况,并督促学生关好门窗。

 

学生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制度,参与实验的同学应提前进行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

第二十四条  保持实验室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

第二十五条  爱护实验设备,不得损坏。使用完以后,应把实验设备放回原位;

第二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关好实验室的门、窗、电。值班同学负责检查设备及保持室内清洁;

 

实验室财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和设备秘书一人,负责做好实验室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和保存固定资产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应负责实验室设备的保管,保养、维护等管理工作,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实验设备的故障及修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及时将设备使用的情况上报学校;

第三十条  学院实验室设备原则上只在本实验室使用,若需借出院外使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收取相关费用,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五万以上)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卡,技术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卡;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师及学生都应自觉地爱护实验设备,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如出现设备损坏及丢失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对由于主观原因或贵任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丢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赔偿办法参照学院内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