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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9-06-2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    发稿人: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我院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实验教学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同时也要为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第三条综合实验室的建设要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从我校和我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的整体效益。

第四条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综合实验室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教师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实验内容,规范实验教学文件、资料和实验教学档案;要认真备课、讲解、示范、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第六条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作风;要不断汲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求,在综合各个层次实验内容的基础上,构建相关内容融合、贯通和渗透的新型实验;要通过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全面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教学内容应包括三个层次:基础实验教学内容、综合型实验教学内容和设计型实验教学内容。

第八条实验教学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通过实验教学,一方面应掌握基本的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取得实验数据。另一方面,应具备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做出结论的能力;科学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的能力以及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第九条实验教学考核(含理论与操作)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应以实验能力是否提高、实验操作、实验能力、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是否准确、规范为主要依据。要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所创新,对于有创新的学生,成绩从优。实验成绩要登记、建档,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实验课单独记分时,期末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60%左右;平时成绩应占总成绩的4 0%左右。实验课和理论课综合记分时,实验课成绩应占总成绩的1 5——30%。

第十条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实验技能竞赛和课外科技制作活动,不断激励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

第十一条综合实验室要积极为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现代化仪器的开发使用,不断挖掘设备潜力,研究改造、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研究的需要。

第十三条综合实验室要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综合实验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开放。

第三章    体制和管理埋

第十五条综合实验室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工作。综合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学院制定综合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综合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综合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承担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的特色等方面。评估结果将作为建设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综合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入本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聘任、晋级的重要条件。学院定期开展对综合实验室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综合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综合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贵重、稀有物资要有专人负责,领用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要建立严格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领用、保管、核查制度,保证实验物资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的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综合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及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从事综合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综合实验室的工程及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体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师(含专职、兼职)中主讲教师应是课程教学和教改的骨干,负责课程的教学质量及实验的指导。实验教师中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

第二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的准备、实验设备进制的维护及综合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要关心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计划地选派思想表现好、工作积极的同志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学习,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学院要加强综合实验室现代化网络管理,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习费用于全院本科生的教学实验开支。

第二十七条教学实验开支主要指教学实验的消耗、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以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实习费由学院下达经费指标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实验在经费使用前须根据经费指标向学院上报经费使

用计划。

第三十条实验报账时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人文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