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综合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综合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校实验发[2005]27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重点,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程,负责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等,配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创新,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第七条 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进行开放,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及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规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筹措学校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校外单位以合作、共建等方式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提倡和支持修旧利废、自制仪器设备及开发实验设备功能。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法令、法规,实行科学管理,按照实验室建设与评估标准,定期检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的重要条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办教发〔2016〕34号)和《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人文发〔2018〕17号)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泄密等安全措施,经常性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依据学院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维护、维修。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兼职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后两者统称为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做好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课教师须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在常规实验方法基础上,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科技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需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实验材料、仪器设备、实验技术支持、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可采取定时开放和预约开放两种形式,实行登记制,参加实验的学生需在相关实验室登记所学专业、班级、姓名、实验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对所做实验进行认定,并认真做好开放情况记录。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安全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做好实验室日常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全巡查,并填写安全记录。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值班制度,在节假日、寒暑期间做好值班安排,并认真填写实验室钥匙转交记录本和实验室值班日志。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每年参加年终考核,优秀者推荐至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其他人员参考学院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违反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