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设备(实验室)管理、借用暂行规定
1.仪器设备实施分类管理,对专用仪器设备,使用人固定的,责任人与领用人统一由使用人承担;对公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员作为固定领用责任人,实行流动性管理。
2.凡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需要使用设备(实验室)的,必须在国资员处领取并填写“人文学院设备(实验室)使用申请表",使用完后,按期交回,并填写“人文学院设备(实验室)使用报告表";凡属于个人而非学院工作,需要使用设备(实验室)的,一律自行解决,学院不予借用。
3.常用设备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计算机: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笔记本电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移动硬盘、优盘: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照相机、数码照相机: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5)录像机、摄像机: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6)采访机: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凡借用学院设备(实验室)者,即为设备(实验室)借用责任人,借用人应负借用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5.领用责任人(登记人)应负以下责任:
(1)负责仪器设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登记入帐;
(2)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进行保管、保养;
(3)在保管过程中,丢失或者人为损坏仪器设备等,要承担赔偿责任;
(4)工作调动时要交回仪器设备,并在国资处办理转接手续;
(5)使用年限满后或仪器设备寿命到时,仪器设备再无法使用,负责仪器设备的报减。
(6)按学院管理要求,负责仪器设备借用、转接等登记手续,并按登记表通知使用人按期规还。
6.借用责任人(借用人)应负以下责任:
(1)在借用期间承担仪器设备的保管、保养;
(2)丢失或者人为损坏仪器设备等,要照原价赔偿;
(3)借用期满后要按时归还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