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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6-2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    发稿人: 

 

文号:校实验发〔2006〕303号  印发时间2017-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校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1—2%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教学和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保证维修经费。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项目经费自理,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维修。

第九条  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立项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电话预约,实验室管理处及时组织人员安排维修。

2.维修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报修仪器进行检修,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一般故障应在二到三个工作日内修复,特殊故障应向报修单位实验员说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修复时间。

3.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由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维修方共同验收,并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教仪器设备维修单》签字认可。

4.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其保修期原则上定为半年;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使用单位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保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5.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时,维修人员需签署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送外维修或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维修。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建立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处维修人员为主,仪器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联系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

3.使用人填写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情况。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管理人员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报修。对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超过95%、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依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