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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9-09 | 阅读次数:

 

(2008年10月28日起实行)

校教发﹝2008﹞313号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撕毁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构成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第二次作弊;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第四条  违纪、作弊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后连同作弊的材料、工具和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考场办公室。

(二) 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系)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由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进行通报。同时,学生所在学院(系)对受到通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工作。

(三)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意见后,起草学生处分文件,记过及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公布。

(四)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无法送达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五)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校教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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