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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9-09 | 阅读次数:

 

校教发﹝2008﹞313号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中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65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相当于百分制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补考或重修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课程及以上的;

2.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02]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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