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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1-10 浏览次数:

为规范MPA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MPA研究生在职学习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修读

  第一条  选课

  (一)MPA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应少于20人,少于20人不开课。

  (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当所选课程因某种原因被取消时,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确实需要改选和补选,应在本门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缓修或重修。

  (一)因事请假未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缓修原课程。

  (二)因故取消课程修读或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的MPA研究生,应申请重修原课程。

  第三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缓修和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缓修和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不得超过3次,缓修或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9学分。

  第四条  缓修或重修程序

  (一)因事不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应于开课前一周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缓修书面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该课程。

  (二)需要重修的MPA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该课程。

  (三)MPA教育中心根据研究生缓修或重修申请情况,确认研究生缓修或重修课堂,经过确认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四)跟班缓修或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所有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核心课程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方向必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MPA教育中心。

  (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个别课程,根据情况需要,可以采用口试方式,但必须有口试记录。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MPA教育中心审查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交课程作业或案例讨论作业。

  (二)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经抽查研究生在本门课程缺课达三次的。

  第八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

  (二)不得单独组织个别研究生考核。

  (三)考试时间一般为18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由MPA教育中心批准。

  (四)考试监考人员、地点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安排。

  第九条  缓考

  (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由本人书面提出,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

  (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外单独组织考试。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十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成绩评定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70分及以上为合格,五级制及格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的3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70%。

  (三)对于在阅卷、记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报MPA教育中心,方可办理成绩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

  MPA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缓修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教育中心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