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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1-10 浏览次数:次
为适应MPA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要求,保证和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是指为MPA研究生授课的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
第二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由MPA教育中心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任课教师,并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工作。
第三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接受选聘后,MPA教育中心发给教学任务书以及相关的授课须知。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根据MPA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案以及设计课件,并交MPA教育中心存档。为保证MPA研究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提交MPA研究生每门课程的课堂讨论情况记录以及作业批改记录。
第四条 案例教学是MPA教学基本方法和必要环节,MPA课程须有一定的案例教学环节。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具体情况编写相关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并提供每门课程的案例讨论记录。
第五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须告知研究生教学要求、考试要求、作业要求以及课堂纪律。
第六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在任课期间坚持课堂考勤,监督学生签到情况,详细记录学生缺课情况,并交MPA教育中心。
第七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应随意变更上课地点、时间。因特殊情况须变更上课地点、时间,应提前告知MPA教育中心,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可变更上课地点、时间。
第八条 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负责所授课程考试的出题、阅卷以及成绩评定。考试试题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研究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考卷、考试成绩、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在考试结束完一周内送MPA教育中心。
第九条 MPA教育中心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听课、检查,听取研究生对课程以及任课教师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必要的教学评估。对教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将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于教学效果差、教学态度不好的任课教师将不再选聘为MPA教育中心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教育中心
2011年1月1日